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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重置费用的判断标准

车辆重置费用的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车辆重置费用不仅包括车辆购置款,还应当包括为正常使用车辆所支出的必要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案件索引】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0292号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与吴家场路交叉口,安嘉物流公司司机张振霞驾驶京X1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东行驶,适有于佳淼驾驶蒙X2号小型轿车(内乘张澍、石利楠)由南向北行驶,双方接触,造成两车损坏,于佳淼、张澍、石利楠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振霞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确定张振霞为全部责任、于嘉淼为无责任,张澍、石利楠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于佳淼支付施救费734元。于佳淼购买蒙X2号小型汽车(车架号码×××)支付车辆购置款54800元、车辆购置税4500元、车牌费125元、保险费1066.67元。

张振霞所驾京X1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富德财险北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时,于佳淼所驾蒙X2号小型轿车购买时间不足一个月,其诉至法院,要求张振霞、安嘉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富德财险北京公司赔偿其车辆购置款54800元、车辆购置税4500元、车牌费125元、保险费1066.67元、交通费2660元、施救费734元等共计63885.67元。

【法院裁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富德财险北京公司赔偿于佳淼车辆购置款54800元(蒙X2号小型轿车归富德财险北京公司所有)、车辆购置税4500元、车牌费125元、施救费734元、交通费1000元、保险费1022.83元,共计62181.83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民事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重置费用的判断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该条规定对于车辆重置费用的构成及认定标准并未作出规定,关于如何确定受损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但是车辆重置费用并不等同于司法鉴定认定的数额,司法鉴定所得出的价格只是受害人可以购买到车辆所要支出的基本对价,但是若受害人想要最终占有、使用、受益、处分该车辆,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其他必要的费用,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仍然应当作为车辆重置费用的一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因购买使用车辆而支付的必要的税费、保险费作为车辆重置费用的组成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具有其合理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于机动车的管理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车辆所有人缴纳相关税费,从而获得道路行驶的资格,因此相关税费的损失应当全额赔偿。交强险也属于使用车辆必然产生的费用,但由于交强险的特点,其是对保险期间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者的赔偿,因此交强险具有时间跨度,已经过去的时间,无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都已经享受到了保险带来的保障,故侵权人应当根据保险的剩余期间赔偿相应的保险费更为合理。